法释〔2024〕5号
(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第三条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第四条 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第五条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材料:(一)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有无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等有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三)有关组织、单位对罪犯实际拥有财产情况的说明;(四)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告知材料;(五)反映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材料;第六条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第七条 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第八条 罪犯被判处的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所执行财产为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除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第十条 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一)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第十一条 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对相关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判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结合本规定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第十二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对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将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的材料一并移送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刑罚执行机关。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者依法由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确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财产性判项;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减刑、假释裁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不仅充实了“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还为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供了新的抓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履行能力判断困难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解决。如果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等,应认定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相反,如果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特定情形,则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此外,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情况下,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除非罪犯确有履行能力。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而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 应审查相关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判项执行情况,并结合相关规定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